束縛孩子的行為要不得
將孩子禁錮在人為設計的“安全島”內生活,并對孩子提出“這不許、那不準”的清規戒律。這種做法極大地束縛了孩子思維及各方面能力的發展。實際上消極的保護會產生許多不良的后果;孩子要么異常膽小,這不敢那不敢、遇事退縮,適應能力低下;要么趁大人不注意的時候“偷吃禁果”,釀成更大的事故。實踐證明,事故往往發生在動作發展遲緩、平時過度保護的幼兒身上。不管是在幼兒園還是家里,消極限制與過度保護,都不利于幼兒的健康成長。因此,如何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孩子各方面的發展成為老師和家長必須思考的問題。
培養秩序感
教師要樹立“孩子是在活動中發展”的觀念,越不讓孩子動,孩子動得少,一旦動起來,更加興奮,加上動作又不夠協調和靈活,越容易出事,因此關鍵是“怎么動”的問題——在活動前要檢查場地、設備設施,預防陳舊、老化;讓幼兒奔跑的場地是否有花盆、帶有棱角的東西;游戲過程組織要有條理性、減少混亂的現象;教給幼兒自我保護的方法,如跑的時候不要突然改變方向、要和大家一樣順著一個方向跑,這樣可以避免碰撞;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要培養良好的常規:如不推人,人多時懂得排隊、謙讓,有秩序感等。
家長要舍得孩子
首先是觀念上的認識:好動是孩子的本性,孩子成長過程中的磕磕碰碰是難免的,家長不必過于緊張。想想自己一對一地帶孩子,都會有受傷的事發生,那么幼兒園幾十個孩子,由兩三個老師組織活動,有時孩子之間發生碰撞摔跤等小意外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日本當孩子在幼兒園受傷的時候,家長首先是向老師道歉:“我的孩子給您添麻煩了!彼麄児膭詈⒆用半U、勇敢和堅強。對比一下,我們這種過于精致的“呵護”,難道不會使孩子的生命缺少一些必要的硬度嗎?難道不恰恰是危險的嗎?
其次,讓孩子多參加體育活動,掌握運動的技能。跨步時腳要抬高;走路時眼睛要看前面;跑步轉彎時要放慢速度;高跳時膝蓋要彎曲;摔倒時用手臂撐地等。俗話說熟能生巧,經常參加體育活動,會使孩子動作靈活,大大減少事故的發生。
孩子在幼兒園安全第一,保護幼兒的安全是教師的職責,然而也離不開家長的理解與支持。
出了事責怪老師適得其反
孩子一不小心摔了磕了碰了,一般這些“事故”都是發生在老師眼皮底下的,為此老師們感到很無能為力:“我只有兩只手,怎么可能牽著所有的孩子呢?”、“我無法預料到孩子什么時候會突然跳一下!痹谏鲜隼又,盡管教師并沒有玩忽職守,但是孩子是在幼兒園摔傷的,如何向家長交代仍使老師感到很大的壓力。
遇到通情達理的家長還好一些,他們看到孩子并無大礙,老師也及時為孩子處理了傷口,便心疼地對孩子說:“以后要小心一點!”并沒有責怪老師。但多數家長一看到孩子受傷了,就沒有好臉色,他們不管孩子是怎樣摔的,總之就是在幼兒園摔的,是老師沒有看管好孩子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因此,如何避免孩子受傷是教師開展活動首先考慮的問題。
既然“一動”就有可能出事,那么就盡量“少動”,這樣出事的機會就會減少。因此,“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老師將孩子置于更加嚴密的保護傘下,不準越雷池半步。能不跑的盡量不跑、快速跑的改成慢跑、競賽性的游戲盡量少玩……孩子們像溫室里的花朵被精心的呵護著,活動中運動量的保證、孩子的發展,比如健康領域中提到的躲閃能力、快速跑能力的發展等,和“安全第一”比起來,這些都變得不是最重要的了。安全是為了更好地發展,而不是阻礙發展或不要發展,否則就失去了安全的意義,F實中,安全意識漸漸異化成一條束縛人的鎖鏈、使事物走向反面的趨勢,這不得不使人擔憂。
有關幼兒園事故處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幼兒園對幼兒負有三項責任:①教育責任;②管理責任;③保護責任。教育是幼兒園的主要職能。管理是服務于教育的職能,是幼兒園為達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護是幼兒園行使教育和管理職能的前提條件。幼兒園只有保護幼兒的安全,才能實現其教育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具體解釋了兒童損傷事件的責任問題:“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法律,處理責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兒園在事故中的過錯,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幼兒園在事故中是否犯有過錯或失誤是幼兒園承擔責任的前提。
一方面,我們要從法律上保障幼兒園的權益,使幼兒園在開展正常活動時解除不必要的顧慮;另一方面,教師在思想上要使安全的警鐘長鳴,工作中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其實,孩子總有一天要學會獨自承擔自己的前途,他們成長過程中有點傷痛,家長有時候不必大驚小怪,應放遠目光關注孩子的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