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園突發事故處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幼兒園對幼兒負有三項責任:①教育責任;②管理責任;③保護責任。教育是幼兒園的主要職能。管理是服務于教育的職能,是幼兒園為達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護是幼兒園行使教育和管理職能的前提條件。幼兒園只有保護幼兒的安全,才能實現其教育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具體解釋了兒童損傷事件的責任問題:“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法律,處理責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兒園在事故中的過錯,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幼兒園在事故中是否犯有過錯或失誤是幼兒園承擔責任的前提。
一方面,我們要從法律上保障幼兒園的權益,使幼兒園在開展正常活動時解除不必要的顧慮;另一方面,教師在思想上要使安全的警鐘長鳴,工作中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其實,孩子總有一天要學會獨自承擔自己的前途,他們成長過程中有點傷痛,家長有時候不必大驚小怪,應放遠目光關注孩子的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