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人工受孕目的令人懷疑
收到法院的訴狀,李美的單位深感突然。單位稱,他們今年年初才得知員工懷孕的事實,而在去年10月,他們就以李美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在庭審中,李美所在的單位提出反訴,要求李美返還單位多發的工資2000余元,并以李美的訴訟請求超過了60天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其起訴。
據了解,李美自從2005年3月后,沒有再向單位履行請假手續,但單位也沒有采取措施,照常向李美發放了病假工資等。直到去年8月,單位才通知李美合同將要解除,并停發工資。
該單位的代理律師認為,“試管嬰兒”屬于人為控制的受孕,李美可以隨時隨地選擇受孕時間。在單位通知將不再續簽合同后,李美趕在合同期滿前,去做了人工授精。這種行為算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
昨天,律師表示,按照規定,李美的病假治療期是6個月,單位對她抱著仁慈之心,讓她休了一年多。幾個月沒假條也沒對她采取辭退措施,沒想到現在被她反咬一口。
另外,該律師表示,現有的《勞動法》雖有關于懷孕婦女權益保護的規定,但沒具體規定婦女受孕的方式。他認為:“不排除個別勞動者采取懷孕的手段,以此來對抗合同終止的可能。”
法官:人工受孕不影響權利
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承辦此案的江寧法院民一庭資深法官史俊杰。
史法官認為,我國法律對于人工受孕和自然懷孕的婦女勞動權益保護,沒有區別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再者,從常理來分析,一個婦女不會為保住一份工作,去搞人工授精。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婦女懷孕是人工受孕還是自然受孕,都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另外,人工受孕的孕婦在“三期”(懷孕、生育、哺乳)之內,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勞動關系。
本案中,李美的治療期應為6個月,但單位在其超期休假后,沒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單位在此期間正常發放了工資,所以應認定李美在此期間為正常休假,對單位的曠工之說不予認定。
法官表示,如果李美此時要求和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按照法律,單位是不能拒絕的。但在庭審中,李美明確表示只要補償,不愿再回單位工作。
據此,江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雙方合同關系解除,單位支付李美合同補償金和病假工資1.7萬余元。據悉,判決作出后,雙方均表示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