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多的阿強和6歲的小茗在一起玩耍時,阿強先從約一米高的平臺上跳下菜地,小茗也跟著跳了下來,結果小茗踩中了阿強的左腿,造成阿強左股骨骨折。那么,雙方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呢?11月3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賠償糾紛作出判決。
小孩玩耍出事故
2005年1月30日,家住邕寧區的阿強和小茗在一排平房前面的菜地玩耍。其間,阿強從約一米高的平臺上跳下菜地,小茗見狀也跟著跳了下去,結果踩中了阿強的左腿,造成阿強的左股骨骨折。阿強先后兩次在邕寧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15天,基本痊愈后出院。在治療期間,阿強的父母花去了8885.2元醫療費等。
事故發生后,阿強的父母和小茗的父母曾多次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阿強的父母將雙方對話錄音下來,對話中,小茗的父母承認,這是一個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待保險理賠后再分擔責任等等。在此期間,小茗的父母曾去醫院看望過阿強,并支付了1000元醫療費。
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下,今年8月17日,阿強的父母向邕寧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小茗及其父母賠償阿強的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45萬元。
錄音不能作證?
在法庭上,小茗的法定代理人辯稱,原告提出賠償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被告沒有賠償責任。因為整個事情發生過程都是不清楚的,沒有人看到事情發生的經過,且事情發生時雙方監護人不在現場,也沒有第三者在場證明是小茗踩傷了阿強。且原告提供的錄音是雙方在責任認定之前,在事實不清和迫于原告代理人制造的是小茗踩傷阿強的巨大壓力下協商的,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查明,今年7月18日,阿強的母親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領取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保險理賠款共4047.47元。
責任三七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法定代理人對原告受傷及開支的醫療費沒有異議,只是認為原告受傷由誰造成不是很清楚。但原告方提交的錄音等證據經過舉證、質證,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方的舉證足以證實原告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兩者具有因果關系。
小茗、阿強均為學齡前兒童,屬于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們在一起玩耍時,雙方的父母都不在其身邊看管,也沒有對其子女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玩耍進行勸誡或提醒,導致了原告左腿受傷事故的發生。雙方監護人均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被告方的過錯較大,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的監護人應承擔次要的民事責任。從本案的起因、雙方過錯程度,以及傷害后果等因素考慮,原告、被告雙方按照3∶7來承擔民事責任較為合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賠償給原告人身損害造成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8885.2元的70,即6219.6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外,尚需賠償621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