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巍:出賣生育能力和出賣自己性能力,這兩個是不是一樣的畫等號啊,所以代孕母親是不是就是一種生育妓女啊。如果是把它商業化的話,那么我們可以說,就用性的這種生育的能力,來獲取自己的一種收入也好,還是作為一項工作也好,所以代孕母親就這一點,這個是爭論很大的問題,
肖教授認為,“代孕”的整個行為過程中人為地打破了良好的社會體系,使得生兒育女成為“交易”的“標的物”,而“代孕”所孕育的后代子女也會使得社會關系變得更為復雜,而其后代子女的生存與發展所帶來的一切社會問題也將與建立在家庭倫理基礎上的社會倫理相沖突。
肖巍:女的也可以自己去生一個。男的,要是有這樣的想法的話,我找一個卵子,然后用自己的精子有自己的孩子,包括現在很多同性戀的一些人,他們也希望有這樣的,所以會帶來傳統家庭結構的一種變化。那么倫理道德就會想,我們能不能接受這樣家庭的一種變化。
“代孕”不僅引起了我國的法律界和社會倫理學界的討論,在其它國家同樣也有很多爭議。從上世紀70年代末,一些國家出現代孕母親開始,就一直有著批評和贊同兩種意見。由于具體國情的差異,代孕在不同國家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在美國,商業代孕是合法的。澳大利亞,印度等國在一定程度上允許代孕,但是法國就禁止代孕母親,英國還禁止代孕母親的廣告,德國發現代孕母親要罰款等等,一部分國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其實對于代孕,我國在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但是這是衛生部頒發的行政規章,所指向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目前,我國對于代孕行為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諸多代孕網站打“擦邊球”的原因之一。
肖巍:如果允許這樣的一個事情發生的話,必須得有法律的政策的,包括倫理的,各個方面的一種基礎和保障。而且要嚴格的限制,不是說什么人都可以去當代理母親,不是說什么人都可以去組成這樣的家庭。
樊革:在非商業化的情況之下,代孕應該是由法律來引導和規范,但是目前的環境,要走到那一步,會需要很漫長的時間。
隨著生命科學的發展和人類生育技術的進步,試管嬰兒、人工授精、克隆技術這樣一些生命倫理問題越來越走近平常百姓的身邊,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面臨著技術、法律和倫理的“艱難選擇”。一位代孕媽媽的話,就顯得意味深長。
記 者:你介意別人怎么看待你這個工作嗎?
代孕媽媽:那怎么能不介意呢,如果說不介意的話,就不害怕被別人知道了,我現在至少還沒發現有一個人他不介意。
記 者:假設它以后合法化了,你覺得你還會介意別人怎么看待這件事嗎?
代孕媽媽:也介意,有很多事情他是合法化的,但是不合理化,你懂我的意思嗎?就是說老百姓不接受這個現象,但不代表它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