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媽媽小麗:有一個和我差不多的代孕媽媽,沒有一次成功的,第一次可能是,好像也是對方的身體有問題,第二次是懷孕三個月,人家跑了。
記 者:為什么呢?
小 麗:那個人本身就是一個騙子。他根本的目的不是代孕,因為在懷孕初期他付不了多少錢,付部分的補償金就可以找到一個人同居,他是這個目的,代孕媽媽,能讓他鉆空子,也是跟他同居。
記 者:等于中介容許這種方式?
小 麗:對,沒有一個中介不允許,
目前在我國從事勞動服務,房地產等行業的中介公司注冊時,需要到工商部門進行審批,但在工商審批當中,并沒有代孕這一經營范圍,所以現在以代孕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中介機構,有的以信息咨詢公司注冊,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做工商登記。而很多代孕網站由于沒有明確的行業規定和法律規范,使得代孕中介公司在進行交易的時候成為了一筆“良心帳”。
而雖然代孕媽媽的報酬不菲,風險卻也不少。例如代孕媽媽難產影響健康問題,或者在懷胎十月后沒有順利產下嬰兒,該怎么辦?損失誰來承擔?對于代理孕母在代孕過程中遇到風險的責任認定問題,代孕網站上的三方協議上這樣規定:代理孕母如有難產造成絕育,需求方原因或者原因不明,需求方在付清代孕補償金和承擔所有醫療開支的基礎上需要補償代孕方5萬元。假如代孕媽媽在孕期因為第三方的原因發生流產,均按照甲方的原因,由甲方先行承擔協議前款約定的所有責任。第三方的責任由甲方后續追訴,但乙方須無條件積極配合。
記者注意到,在三方協議中,代理孕母在代孕過程中發生諸多意外的責任都注明要由需求方來承擔,應該說合同中對于代理孕母是有所保障,但是,假如產生問題時,需求方拒絕賠償,這一份三方協議是否能夠維護代理孕母的利益呢?
樊革: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就是合同效力問題,其次才是合同內容問題。比如說有些借款行為,簽了一些借款協議,這種借貸實際上國家的金融監管它是不允許的,這種合同最后不會承認它這個效力,它確認借貸關系確實發生了,但是里面的高額利息不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合同與此有點類似,代孕的事實確實發生過了,雙方肯定也有一些資金上的補償,也確實為這個事情付出了很多,但是最后在認定合同效力的時候,它只是作為事實作為借鑒。
代孕需求方:我的權益能夠保證嗎
孫女士因為工作壓力大,結婚年齡較晚,身體狀況不允許,錯過了最佳的懷孕時機,但她與丈夫一直想要一個屬于自己的孩子,因此,在2008年的時候,她想到了找人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