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縣醫院對患者的處理得當,并未對切除子宮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根本失誤。
不過,醫院站在人道主義的立場,考慮到患者較為困難的家庭情況以及尚在恢復中的身體健康狀況,愿意給付幾千元費用,但這筆費用不能叫責任賠償。
當然,患者張女士也可走司法程序,并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縣醫院確有失誤,愿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醫大四院:
一切以病案為準
對于這一事件,河北醫科大學第四醫院當時負責張女士子宮切除術的大夫則說,醫大四院的手術是規范的,一切以當時的住院病案記載為準。
那么,這份住院病案是如何記載的?
記者拿到的這份病案顯示,患者晚期產后出血,子宮感染,子宮穿孔。向患者交待病情后,在腰硬麻下,行剖腹探查術,術中所見:腹腔內出血約220ml,子宮如孕5 月大小,宮底偏右側有一直徑1cm的穿孔,有少許滲血。
病案顯示,術中于前壁正中切開3cm,見肌壁感染壞死,部分區域已達漿膜層,組織松脆,輕微用力,子宮前壁便撕開,宮腔內有陳舊出血,高低不平。
病案記載,與家屬交待病情:考慮子宮感染壞死,以胎盤附著面為重,不宜保留子宮,以免感染引起敗血癥,家屬同意切除子宮。手術順利,術后恢復良好,腹部切口甲級愈合。
[說法]
縣衛生局:
正積極協調處理
贊皇縣衛生局相關人士表示已經獲知此事,對張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本著負責任的態度,該局正積極與事件所涉各方協商,爭取給張女士及其家人一個滿意答復。
律師:是過錯還是事故
“現在看,患者到不同的醫院就醫最終出現損害結果,且損害比較嚴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君元說,應考慮幾家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存在過錯,還是構成醫療事故。
如果構不成醫療事故,應考慮醫療機構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誤、過錯,是否存在共同過錯,該過錯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當然,這需要患者及其家屬提供相應證據。
如果構成醫療事故,根據《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女士顯然可依據此規定進行維權。本報記者 李彥水/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