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蘇州市婦聯有關人士認為,雖然根據《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但我國于1 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雖規定了男性具有生育權,但同時也將公民的生育權包含生殖健康權利、男女平等權利、知情選擇權利以及健康及安全保障權利4個方面。可見,在我國,生育權以婚姻關系為前提,夫妻雙方對生育權的行使是平等的。但平等并不是對等,這是由于生育過程的特殊性決定的。生育的行為,對丈夫而言輸入精子即告完成,而對妻子而言,要經受十月妊娠過程,承受各種妊娠反應的痛苦,有些人因此不能正常參加社會活動,有的甚至要以付出生命為代價。為此,法律上賦予妻子對生育權的行使有更多的主動性。生育權的行使,由于婦女的生理特性決定了婦女有最終決定權,客觀上不能強制婦女生育小孩,一旦強制勢必對婦女人身造成重大傷害。再說,生育權的行使主體為夫妻雙方,其他人無權對夫妻雙方行使生育權提出異議。此事件中,趙瑩的丈夫已經去世,生育權的行使主體已歸于她一人,她有權決定是否生育小孩。因為趙瑩引產腹中胎兒的選擇不違法,所以不犯法,更不會涉嫌構成詐騙罪。
可蘇州大學一位社會學教授認為,趙瑩打掉遺腹子雖然不違法理,但不符合情理。于法,目前公公婆婆強制要求兒媳生下遺腹子的要求沒有道理,但于情,人人都不愿看到老來喪子又絕后的一幕,這也是與中國幾千年歷史和文化背景有關的。父母將子女含辛茹苦地培養成人,就希望兒女成才,而對眾多的百姓而言,如果絕了后,這是目前中國許多老百姓,特別是文化層次較低的群體難以面對和接受的。束海濱父母的心情人人都可以理解,作為兒媳,也應該理解公公婆婆的苦衷。這位社會學教授說,延續后代權在法理上是不言而喻的一項基本權利,亦符合我國的風俗習慣,甚至從社會學角度來看,婚姻的本質就是繁衍后代。他呼吁立法機關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保護延續后代權這一基本權利。
但江蘇省法學會的有關專家認為,從立法的功效上看,延續后代權這種權利可能永遠不會設立,因為它同婦女生育權相抵觸。同時,延續后代權的后果也容易導致父母親在違背自己意愿的情況下生孩子或婚姻關系破裂,可能造成新生兒永遠失去父愛或母愛,這對新生兒的健康成長顯然是不利的。更何況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傳宗接代的觀念正逐漸弱化,生育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而更多地成為了一種選擇。
雖然趙瑩的做法不違法,但社會輿論譴責和道德法庭審判的雙重壓力,壓得她喘不過氣來。2008年10月2 7日,在當地派出所主持調解下,她與束海濱的父母坐下來就束海濱的遺產分割進行了重新協商,束海濱生前在蘇州購買的房子,束海濱父母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一,其他的撫養費以及束海濱生前購買的廣州房產等財產由趙瑩和束家各分一半。
至此,一場風波才漸漸平息下來,但這場風波卻引出了如何解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認可的男性生育權與《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一看似矛盾的兩條法律條文的沖突問題。南京大學有關法學專家建議,在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夫妻雙方與婆媳之間應相互尊重,共同協商決定是否生育。同時專家也提醒廣大婦女,生育權作為一項特殊的人身權利,婦女在充分行使生育自由權的同時,也應妥善行使生育權,才不失法律對婦女生育權作出特殊保護的立法宗旨。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