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懷孕后整天嘮叨,丈夫覺得很煩,于是向法院提出離婚。昨日,記者從永川區法院獲悉,5月27日,該院審理了這起特別的離婚案,法官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出于對孕婦的特殊保護,依法駁回了該男子提出的離婚請求。
丈夫法庭起訴離婚
據辦案法官稱,孫某與梁某均系永川區人。2006年,兩人經人介紹認識并結婚。婚后,夫妻關系一直較好。去年11月,梁某懷上了孩子,可能是孕期的反應較強,梁某開始愛在丈夫孫某面前嘮叨,說丈夫不關心、愛護她,夫妻感情遠不如婚前等。
因不堪忍受一天沒完沒了的嘮叨,今年5月初,孫某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起訴離婚。
妻子挺著大肚出庭
5月27日,該案在永川區法院開庭審理。“她太敏感多疑了,不再像以前那樣溫柔體貼,這樣下去日子啷個過嘛?”庭上,孫某堅持離婚。
當天,已懷孕半年多的梁某挺著大肚皮到庭。梁某不愿離婚,她辯稱,自己懷孕期間,丈夫有時很晚才回家,沒有結婚前那樣關心她、愛她,任何一名妻子可能都難以忍受這點,所以她才偶爾發發牢騷,但這很正常,丈夫應該體諒她才對。
孕期男方不得提離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姻法》第43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規定體現了在特定時期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為在那些特殊時期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才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做了限制。
庭審后,承辦法官將丈夫孫某帶到接待室,耐心做思想工作。對他說:“婦女孕期敏感多疑,發牢騷非常正常,作為丈夫應對妻子多一些關愛,不但要從生活上多照顧,有充足的營養,更要讓其心情舒暢,這才有益于胎兒的健康發育。”隨后,法官當場裁定駁回孫某的起訴,并告訴孫某,梁某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均不得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