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1.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2.孕婦、產婦保。簽樵袐D、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3.胎兒保。簩μ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4.新生兒保。簽樾律鷥荷L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5.對患嚴重疾病或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6.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
7.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因此在選擇醫院時就應該了解選擇的醫院是否能完成這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