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半的女童小毓(化名)在豐臺區嘉園第一幼兒園內摔傷鼻子后,她的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余元。昨天,豐臺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小毓500元。
小毓的父親孫先生在法庭上說,他從去年9月份把女兒送到豐臺區嘉園第一幼兒園。去年12月5日上午,孩子由幼兒園保育員帶領上廁所時,由于保育員的疏忽大意,孩子在臺階上跌倒,造成鼻腔下鼻甲粘膜裂傷等。經醫院縫合治療后,已留下明顯疤痕。現在,小毓對幼兒園和醫院都存在恐懼,尤其是醫院,一進去就大哭大鬧。
孫先生認為,幼兒園的行為給小毓造成了物質以及精神損害,應賠償交通費27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幼兒園的代理人答辯稱,當日,小毓在保育員牽手的情況下去廁所時,是路上自己不慎摔倒,對此,幼兒園沒有過錯。事發后,幼兒園第一時間帶孩子去醫院救治,并墊付了全部醫藥費和交通費。該代理人認為,孩子的父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幼兒園有過錯,幼兒園不構成侵權,不應該承擔責任。
經過審理,豐臺法院認為,幼兒園負有教育、管理、保護幼兒的義務,對于孩子摔傷一事,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當庭判決幼兒園賠償孩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