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只獲百余元經濟賠償
被告佛岡縣某醫院答辯認為李某香順產一男嬰,產程順利,母嬰健康,安返產房,按照母嬰同室同床的制度,嬰兒已交由父母監護照管。嬰兒被人拐騙抱走,一方面原因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嬰兒父母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識,疏忽大意造成。院方不存在違約或過錯侵權行為,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佛岡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李某香、何某華與醫院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能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李某香、何某華所主張的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院方賠償經濟損失128元給李某香、何某華。
宣判后,何某華、李某香不服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審
獲賠十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清遠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何某華、李某香原以侵權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其后雖曾主張變更本案法律關系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但訴訟請求一直未作任何變更。鑒于何某華、李某香在本案中主要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佛岡縣某醫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而在我國現階段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民事責任,根據訴訟請求確定案由原則,本案應定性為履行醫療服務合同過程中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引發的糾紛。
醫院與李某香之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在收取醫療服務費用的同時亦應向李某香及其新生兒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并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李某香分娩后雖已接回新生兒回到產房,并同室同床陪護,但由于醫院病房人員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保衛工作存在嚴重漏洞,致使他人可穿著護士裝并佩戴胸卡喬裝醫護人員進入病房將李某香所產下新生兒抱走,至今下落不明,佛岡縣某醫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和疏忽,未盡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義務,與何某華、李某香新生兒的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導致何某華、李某香對新生兒依法享有的監護權受到非法侵害。何某華、李某香要求醫院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
何某華、李某香的新生兒出生后不足12小時即被他人抱走,親子關系遭到嚴重損害的客觀現狀確實給何某華、李某香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據此,法院判決醫院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何某華、李某香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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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盜嬰案醫院被判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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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意義
成為清遠首宗丟嬰獲賠案
近年來,因法律適用不統一、案件性質難界定、舉證責任難度大,賠償標準難以把握等種種問題,導致醫患矛盾呈上升的趨勢,而患者往往又勢單力薄處于弱勢,面臨高昂的訴訟成本壓力而最終選擇接受不平等的私下調解方式作罷。而該案的審結,無疑對今后如何構建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用制度和法律來規范醫患行為產生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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