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縣一名農婦在該縣某醫院剖宮產后,因該醫院誤診而導致子宮被切除,她因此狀告該醫院。3月27日,那坡縣人民法院判決,該醫院因醫療過錯而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該農婦醫療費71059.58元;該農婦強烈要求出院而導致治療中斷,須自行承擔40%的責任。
2006年7月2日,那坡縣的農婦黃媚(化名)到那坡縣某醫院待產。因第二產程延長,醫院對黃媚實施剖宮產手術,并取出一活體男嬰。術后,醫院為她的宮肌注射催產素,以恢復子宮復舊。當時病歷的記載是“子宮收縮佳,無感染跡象”。但是,黃媚自手術后次日起,體溫反復升高,并伴有切口及腹部疼痛,雙下肢凹陷性水腫等病癥。那坡縣某醫院診斷為乳腺炎并對癥治療。到7月10日,黃媚的病情仍未得到完全控制。她對該醫院失去了信任,強烈要求出院,并辦理了出院手續。
黃媚出院后,病情不斷加重。7月14日,她再次入那坡縣某醫院治療,醫生初步診斷為剖宮產后產褥感染,并于7月17日再一次對黃媚注射催產素進行縮宮復舊,但她的病情仍未好轉。7月19日,黃媚轉入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產褥感染,并發現她的腹壁原切口全層水腫,子宮切口全層裂開。該醫院即對黃媚施行次全子宮及左側附件切除手術。黃媚在此次的手術和治療中,前后共花去醫療費118432.64元。黃媚認為是那坡縣某醫院的過錯,才導致自己的子宮被切除,于是一紙訴狀將那坡縣某醫院告上了法庭。
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那坡縣某醫院在對黃媚實施的治療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過錯。首先,該醫院未能及時診斷出黃媚為產褥感染,而是誤診為乳腺炎,并以乳腺炎對癥治療一周時間。其次,黃媚第二次住進該醫院后,該醫院在治療用藥上存在失誤——再次為黃媚注射了催產素,導致黃媚的子宮切口全層裂開。另一方面,黃媚在病情未得到完全控制的情況下,拒絕該醫院的治療,強烈要求出院,使治療中斷,延誤治療時間,對病情加重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