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張萍(化名)與鄰居馮娟(化名)兩家多年積怨,曾發生過沖突。一次爭執后,張萍的胎兒流產,雙方互為原被告,鬧上法庭要賠償。
張萍稱,2006年8月12日晚5時許,馮娟及兒子尋釁滋事踢倒自家門口花壇磚墻,自己與母親上前制止,遭馮娟毆打。她猛踢自己肚子,事后在醫院驗傷為腹部踢傷,傷到腹中的胎兒。經保胎無效,作了引產手術,兩個雙胞胎兒子就此夭折。張萍還說,自己原準備正式完婚,遭此傷害不得不被迫推遲。她請求判令馮娟及其兒子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總計7萬余元。
法庭上,馮娟及其兒子辯稱,事發當天張萍家正在違章搭建,他們向有關部門反映。下午5時許,張萍在家門口破口大罵挑起事端,馮娟上前質問,即遭到了張萍等人的拳頭、拖把毆打。她認為流產是張萍自己所造成,與本案沒有關系,并以同樣的理由起訴張萍等人8萬余元的各類經濟損失。
兩起訴訟的原告均指責是對方挑起事端,還提供了數名證人,證明自己在糾紛中沒有動過手。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鑒定報告:張萍流產的原因是下腹部曾受外力作用,之前無流產史,經檢查未發現本次妊娠胚胎異常,流產與本次糾紛有因果關系。張萍與馮娟的相關證人對事情起因、打架過程等內容陳述不完全一致,可以確定的是,雙方均有侵害對方的行為。根據張萍與馮娟的驗傷結果,法院確認,雙方對糾紛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由張萍和其母等賠償馮娟醫藥費、律師費二千余元;由馮娟賠償張萍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律師費六千六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