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I電訊北京代表處是中國大陸境外注冊的以色列ECI電訊有限公司設在北京并領有登記證的代表機構。1995年11月29日,ECI北京代表處與北京外企人力資源公司就聘用中國員工事宜簽訂《聘用中國員工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的規定,張娟與北京外企人力資源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因此,兩者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同時,其與ECI北京代表處屬于派遣關系。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馬國華律師認為,當員工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時,外服公司作為派遣單位有責任維護員工權益。根據《聘用中國員工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派遣單位未對此行為進行制止,從一定程度上該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記者了解到,截至到目前,北京外服公司至今與張娟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月13日,記者聯系到負責“ECI張娟案件”的北京外服公司外企五部的張姓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時,對方聲稱“不知道具體情況,”并表示此糾紛已經交到相關部門處理。當記者提出進一步采訪相關負責人要求時,對方以“不知道什么部門負責”為由當場拒絕回答。
截至發稿前,記者沒有得到北京外服公司任何回答。
辭退懷孕女高管
屬違法行為
在ECI電訊“懷孕女高層被辭案”中,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建國向本報記者表示,張娟女士處理事情的程序是對的。單位從辭退張娟開始60天內,她有申請仲裁的權利。如果對仲裁的結果不服,可以在15天之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雖然以色列ECI電訊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簡稱ECI電訊)是外資企業,但是ECI電訊在中國境內,必須適用于我國的法律。
張娟要起訴哪一方,誰應該對張娟的事情負責則取決于張娟與哪一方簽訂合同,和ECI電訊還是和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外服公司”)簽的合同,合同是怎樣約定的,這是很關鍵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是和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如果是和北京外服公司簽合同,北京外服公司不停地更換派遣的單位,并且由北京外服公司支付薪水,可以起訴北京外服公司。但是如果和兩方都沒有簽合同,那就以用人單位,實際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為主。
“我們接到類似的性別歧視的案子比較多。”徐建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對婦女的保障不是很理想,但是如果嚴格按照《保障法》來執行,還是可以(保護到婦女的權益)的。況且,我國已經承認了1979年聯合國頒布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效力了。問題在于法律執行的問題。執行不利我認為有三個層面的原因:一是經濟利益的觸動,二是觀念上的性別歧視,三是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淡薄。
“就本案而言,我相信張娟女士贏得官司的可能性比較大。”徐建國告訴記者,希望通過接這種案件,引起社會更多人士對性別歧視問題的重視。
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律師董冬冬認為,根據《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應享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允許采用調崗或降低工資的方式歧視孕期職工,否則單位將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
“就ECI電訊‘懷孕女高層被辭案’而言,張娟屬于典型的勞動派遣法律關系。”董冬冬向本報記者表示,勞動派遣中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三方。勞動關系表現為,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是有關系沒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是有勞動沒關系。因此,勞務派遣中容易出現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事情,如同工不同酬、責任分擔不清,被派遣勞動者的民主參與權利得不到保障等。
董冬冬說,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北京外服公司’與‘ECI電訊’理應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張娟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明確賠償訴求,維護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