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稱其不是勸辭而是主動辭職
女工稱因懷孕而被辭,單位稱是其主動辭職而非勸辭。昨日,女工李廷香將其工作單位家樂福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家樂福賠償生育金及工資11960元,并恢復自己的勞動合同;若未恢復其勞動合同,則賠償其違約金、生育保險金、工資及失業保險金共計23600元。
據了解,李廷香于2002年8月到昆明家樂福超市世紀店工作,2007年2月初懷孕,4月離開工作單位家樂褔超市。
據原告起訴狀所述,原告因2007年3月懷孕反應強烈向單位申請休年假,待她回單位報到時,其領導楊某以“懷孕上不動班就辭職,辭職可以給你辦失業保障險”勸辭原告,并當日就讓她填寫辭職表。事后,原告的失業保險卻遲遲得不到辦理。9月,原告收到通知到護國路辦事處領取檔案,但卻發現里面的失業證是一本無效的失業證,不能領到失業保障金。于是原告以家樂福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針對勸辭和主動申請辭職這一焦點展開了辨論。據原告方律師王強說,家樂福作為國際性的跨國大企業,按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辭退懷孕女工的,勸辭行為是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原告方于去年4月所填寫的一份家樂福超市所擬定的格式辭職申請書,上面沒有關于職工懷孕一欄,只有身體不佳一項,原告方無法選擇原因,故這一格式申請書是不能作為主動辭職依據的。從實際情況來看,原告懷孕后仍從事長達七小時站立工作,被告方未主動安排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申請休年假,回來后其領導以辭職后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為由讓其辭職,這一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而被告代理律師杜莎認為,李廷香并非是單位勸其辭職,而是她主動辭職。她提出,原告剛懷孕便提出因其懷孕而不能適應現在的工作崗而要求休年休假,回來上班后就主動填寫了辭職申請單。另一方面,原告辭職后,到護國路辦事處領取檔案,失業證本應轉到其戶口所在地加蓋公章方有效,但其卻違法將檔案袋內的未加蓋公章的失業證私自取出,故其已不具備領取失業證的資格。杜律師還認為,原告方無法舉證自己是被告勸辭,故被告不能履行訴訟請求。
據了解,法院在聽取控辨雙方的證詞后,請雙方私下做出調解,若不能達成一致,于一周后給予答復,法院將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