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手術前沒有履行書面告知手續,孕婦還處于陰道炎癥期內,醫院就給她做了人流手術。為此,孕婦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集美區法院一審判決醫院人流手術操作不當,要賠9579元,其中精神損失費8000元。
今年2月,陸某做完懷孕檢查后,到集美區某醫院就診。該醫院診斷認為陸某有婦科疾病,為她做了治療及人流手術。手術后發生了比較嚴重的后遺癥。10多天后手術創口仍持續流血,在沒有適用麻醉劑的情況下,她不得不忍受巨大痛苦動了第二次手術。
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廈門市醫學會對醫療過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鑒定認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違反了一些操作常規。手術前沒有履行書面告知手續,第二次清宮手術醫院也沒有任何記載,沒有術前告知書,還是在炎癥期內手術。
集美區法院認為,某醫院嚴重違反了醫療行業規范,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影響了患者對病情的判斷及治療方式的選擇;兩次手術不符合醫療常規,增加了患者身體的痛苦,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