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時間,錯誤的決定,一個弱小的生命過早地降臨
醫療過失 傷人于無形公正法理 明辨是非
面對未足月卻被剖出的嬰兒
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不一樣的童年
2歲半的壯壯當年是剖宮產出生的,當記者第一次在法庭上看到他時,從孩子的行為舉動來看,除了一直在哭鬧似乎看不出有什么異樣。可是您能想象到嗎,這個孩子居然從出生之日起,就身患多種疾病,肺部發育不全導致的呼吸窘迫綜合征,心臟動脈導管未閉等等,甚至還很可能患有腦癱。
不一樣的剖宮產
這是怎么造成的呢?這事還得從2005年孩子的母親張某懷孕時說起。張某家不在長春,但聽說長春市一家著名的婦產科醫院挺好,從懷孕開始就一直在這家醫院做檢查。2005年4月29日,張某又來到該醫院做檢查,大夫告訴她說,孩子已經足月了,可以做剖宮產。于是,當晚張某就住院了,次日早上張某做了剖宮產手術,生下了壯壯。張某說,在嬰兒室里,醫生說這個孩子早產,肺塌下去了,他們醫院治不了,就派人把孩子送到了兒童醫院,檢查的結果是早產。孩子身患多種疾病,像動脈導管未閉、腦蛛網膜下腔出血等。
不一樣的說法
張某怎么也想不明白,醫生建議剖宮產的孩子怎么會是早產兒。于是她找到了就診的婦產科醫院,院方認為,張某在懷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所以孩子出現這種情況不只是早產的結果,是綜合因素造成的。而張某說,孩子出生前,醫院從沒有說過她有什么問題,在與醫院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在2005年7月4日,張某將該醫院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273700余元。為了證明壯壯的健康狀態是與實施剖宮產手術有關,2005年9月份,張某申請吉林常春司法鑒定所做司法鑒定,鑒定后,得出了以下結論:1、患兒早產及發育遲緩與該婦產科醫院判斷有誤及無明確剖宮產指征有一定的關系;2、依目前檢查,患兒發育不良達6級傷殘程度。
婦產科醫院對此鑒定結論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嬰兒出現重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對嬰兒出現早產的事實也是頗有微詞。醫院認為,一般判斷孩子足不足月就是根據預產期,要根據母親的末次月經時間,而張某并未記清自己的末次月經時間,責任應該在她自己,因為根據她自己提供的末次月經時間來判斷,她剖宮產的時間是差一天不到三十七周,正常的是三十七周之前算早產,三十七周之后是足月兒,對張某來講就是早產一天。
一樣的判決
醫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曾經兩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均因張某以醫院提供的病歷記載、專家討論、嬰兒病志3個自相矛盾的妊娠時間為由,向鑒定機構提出異議,院方申請的司法鑒定因此而中止。故一審法院采納了原告申請司法鑒定的鑒定結論。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婦產科醫院系婦科專業性機構,其在對孕婦張某施行剖宮產之前,未能盡到謹慎治療的義務,醫院的過錯行為與患兒的損害形成了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判決婦產科醫院敗訴,賠償原告228300余元。面對著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該婦產科醫院不服,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于2007年11月30日對此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審判依據
問:患兒在4個月的時候做過一次司法鑒定,醫院方卻認為不應該予以采信,那么法院對此是如何認定的?
法官:本案的基本事實有三點,第一點就是原告的母親,曾經在被告的醫院進行過剖宮產手術,生下原告。第二點就是原告是一個早產兒。第三點就是原告身體受到一定的損害,現在已經達到六級傷殘的程度,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原告的這種損害,是否應該由被告來承擔賠償責任,這個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被告的醫療行為,也就是這一次的剖宮產手術,有沒有過錯,第二個就是,原告現有的健康上的損害,是否是早產造成的。
本案被告,雖然不認可自己所做的剖宮產手術有過錯,也不認可原告這個小孩現有損傷是由早產造成的。但他沒有舉出相關的證據,那么就應該由醫院這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最終法院也就是根據這一點,來判決被告來承擔原告的全部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