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歲女童在臨潼區(qū)幼兒園內額頭被磕傷一事,當事家長認為幼兒園在沒有通知家長的情況下,私自將受傷女童送到醫(yī)院縫合,直到事發(fā)后近一個小時家長才接到了幼兒園的通知,對幼兒園的做法提出異議。記者昨日采訪法律人士得知,幼兒園應尊重家長治療醫(yī)院與治療方法的選擇權。
陜西王炳森律師事務所律師蔣虎軍認為,4歲多的孩子在幼兒園內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我保護意識非常差。孩子到幼兒園后,監(jiān)護責任就從家長身上轉移到了幼兒園身上,孩子在幼兒園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幼兒園應負法律責任。如果以后根據恢復情況,受傷孩子需要進一步治療或是整容的話,也應由幼兒園承擔。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后,幼兒園除去實在無法聯系到家長等特殊情況外,應該及時通知家長,家長有選擇治療醫(yī)院和治療方法的權利。這些事情不能由幼兒園代勞,幼兒園應該尊重家長的權利,不應違背通知監(jiān)護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