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產鉗操作不當,新生兒大腦留下后遺癥,為此家長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南匯區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承擔70%的責任,賠償27.8萬余元。
2006年5月26日中午,孕婦鐘女士入住一家醫院婦產科病房待產。次日凌晨,醫院對鐘女士實施產鉗助娩后產下一男嬰,但男嬰身體狀況不好。同日,男嬰入住上海兒童醫學中心兒科監護病房,經診斷為重度窒息、頭顱血腫、缺血缺氧性腦病等。男嬰家長認為,男嬰之母鐘女士在該醫院分娩時,因醫務人員違規操作,實施產鉗術不當,在搶救過程中不符合新生兒急救的處理規范,才造成男嬰缺氧性腦病。
去年5月,該病例被鑒定為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后因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男嬰家長向南匯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及鑒定程序均符合規定,鑒定結論符合科學、公正的要求,故該鑒定書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采信。醫院方雖認為鑒定結論有失公平,但未能舉證足以推翻鑒定結論的證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