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歲多的小男孩由母親帶至學校以后,結果不慎掉進學;ǔ啬缢硗。事情發生后,小孩的父母一紙訴狀將一名同事告上法院,以“照看不力”為由索賠19萬余元(本報3月5日曾報道)。6月1日,記者獲悉該案經遵義縣法院再審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70529元。
據了解,原告是遵義縣三岔鎮紅旗小學教師劉曉平(女)以及其丈夫;被告彭某(女)與原告劉曉平系同一學校的同事。
2006年10月,劉曉平夫妻倆將彭某告上遵義縣法院。遵義縣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將小孩帶下樓,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2008年3月,原告提交新證據進行申訴。遵義縣法院對此案再審。
在再審中,有證人作證,孩子溺水后在醫院搶救時,被告悲痛欲絕,用頭在地上和墻上碰,口里不斷地說“是我害了你,我不應該把你帶下去,我對不起你……”
法院再審認為,原告提供的新證據雖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孩子是由被告帶下樓的事實,但根據證人的證言及被告在醫院所表現的異樣行為,可推定是被告帶小孩下樓的。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造成小孩的溺水死亡,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0529元。